逃人法
清初制止庄丁奴仆逃亡的一项法令。清军入关前,已不断掳掠大量汉人为奴;入关后,又有不少汉族人民沦为满人的庄丁和奴仆。这些汉人不堪忍受非人的待遇和压迫,经常以逃亡的方式进行反抗。清政府于是颁布《逃人法》,并于兵部内特设督捕衙门,专门负责追捕逃亡的庄丁奴仆。从顺治到康熙初年,清政府多次申严《逃人法》,规定:逃人被捉获鞭一百,仍还原主;逃亡三次处死;隐匿逃人者处斩;邻舍、官吏知有逃人而不检举者也要治罪。但“逃者日众”, 能捕到的“十不获一”。
清初制止庄丁奴仆逃亡的一项法令。清军入关前,已不断掳掠大量汉人为奴;入关后,又有不少汉族人民沦为满人的庄丁和奴仆。这些汉人不堪忍受非人的待遇和压迫,经常以逃亡的方式进行反抗。清政府于是颁布《逃人法》,并于兵部内特设督捕衙门,专门负责追捕逃亡的庄丁奴仆。从顺治到康熙初年,清政府多次申严《逃人法》,规定:逃人被捉获鞭一百,仍还原主;逃亡三次处死;隐匿逃人者处斩;邻舍、官吏知有逃人而不检举者也要治罪。但“逃者日众”, 能捕到的“十不获一”。
明代宦官机构,总称二十四衙门,各设提督太监、掌印太监统辖,人数总计在十万以上。十二监包括司礼监,掌礼仪刑名及内外章奏等; 内官监,掌营造宫室、陵墓以及铜锡妆奁、器用、冰窖诸事;御用监,掌御前所用诸器以
朝代名。高平陵事件后,司马氏家族掌握了曹魏朝廷大权,魏帝实为傀儡。司马昭掌政时,魏帝封其为晋公。又因其灭蜀有功,进封为晋王,司马昭死,子司马炎继立为晋王。咸熙元年(公元265年)底,司马炎废魏帝曹奂,
见“常胜军”。
明代地方省级政权机构。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废除元代在各省的行中书省之名,以“三司”为省级政权机构。“三司”有布政使司,长官为左、右布政使,下有左、右参政,左、右参议等,职掌一省的行政、民政、财
古代关中平原的人工灌溉渠道,汉武帝太始二年(公元前95年),接受赵中大夫白公建议,在泾水与洛水之间穿挖渠道。引泾水为源,首起谷口(今陕西礼泉东北),尾入栎阳(今陕西临潼北),注归渭水,与郑国渠平行,长
宋太宗时川峡地区农民起义。淳化四年(公元993年)二月,贩茶失业的王小波(又作王小皤、王小博)聚集贫苦的旁户(佃农)、茶农百余人起义于永康军青城(今四川灌县南),提出“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的口号
北魏时期的地方基层行政组织。魏初实行宗主督护制,豪宗强族有大量隐庇户口,不负担国家赋役。为使豪宗强族的依附民口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劳动人手,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孝文帝元宏接受
1856—1876年(咸丰六年至光绪二年)间云南哀牢山区以彝族为主并有汉、回等族人民参加的反清起义。1856年5月(咸丰六年四月)云南哀牢山区雇农李文学在太平军战士王泰阶(汉族)和李学东(彝族)协助下
官名。汉末以来,历代多置,性质不一。辛亥革命时期,各省独立,一般设置都督统率民军,并兼管民政,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1913年1月8日袁世凯公布《现行都督府组织令》,原则上实行军民分治,民政特设民政长,
宋、夏间一次重要战役。宋哲宗即位后,西夏频繁进扰边境。绍圣四年(公元1097年),宋于葫芦河川形胜之地筑平夏城(今宁夏固原县北)以扼夏军,并停输西夏岁赐。不久又命西北沿边诸路于要害处修筑寨堡,以防西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