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站>历史百科>历史事件>《大清律》

《大清律》

清代法典。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颁行的《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第一部成文法典。《大清律》基本上承袭了《明律》的内容。经康熙、雍正两朝屡次增删,乾隆时重修律例,于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颁行《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大清律》的主要部分,仍为“五刑”(笞、杖、徒、流、死)、“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它充分体现了保护地主阶级利益的实质。对人民集会结社、聚众罢市、喧闹公堂、编写或演唱违禁词曲以及一切有碍于封建统治的言行,都严加禁止。极力维护“主仆名分”,明确规定奴婢、雇工犯罪都不能“以良人论”。佃户拖欠或抗租不 ,要受严厉惩办。清政府为了维护满洲贵族的统冶,还作了一些特别规定,如旗人犯罪,由特定审判机关步军统领衙门和内务府慎刑司审理,皇族犯罪则由宗人府审理。又根据社会特权地位可“减等”、“换刑”、可以不入普通监狱。对少数民族地区还有各种特订的法律,如蒙族有“蒙古律”,维族有“回律”,藏族有“番律”等,以加强对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统冶。

猜你喜欢

  • 鲁港战役

    宋元间一次重要战役。德祐元年(1275年),元伯颜军沿江东下,宋贾似道督率诸路精兵十三万,与淮西制置使夏贵合兵抵御,同时又遣使至元军营求和,要求对元称臣奉岁币,遭到拒绝。二月。贾命孙虎臣率精锐七万赴池

  • 迁豪

    秦汉以来一种强本弱枝的措施。战国秦汉以来,一些豪族在地方盘根错节,势力膨胀,对中央集权不利。秦汉时期,统治者常将豪族迁至首都及其附近。如秦始皇于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徙天下豪富于咸阳十二万户”。

  • 阏与之战

    战国时赵军与秦军在阏与(今山西和顺)进行的战役。周赧王四十五年(公元前270年),秦昭襄王派兵攻赵,围阏与;赵惠文王派赵奢为将,率兵援救。赵奢兵离邯郸三十里地方,坚固壁垒,留二十八日不行,又增益营垒。

  • 殿前诸班

    五代时后唐曾选诸军骁勇者为亲军,分置四指挥,号从马直。后周始设殿前诸班,选武艺超绝者为之,有散员、散指挥使、内殿前直、散都头、铁骑、控鹤等班号。殿前诸班系皇帝亲兵,与侍卫马军、步军平列。其长官为殿前都

  • 王友直起义

    又称王九郎起义。金海陵王时河北人民反金斗争。海陵王麾师南下攻宋,河北大名府(今河北大名南)一带人民不堪骚扰。正隆六年(公元1161年)九月,王友直(又名王九、王九郎)聚众起义,占领府城,众至数万人。各

  • 将军府

    袁世凯统治时期的官署名。袁世凯当上中华民国大总统后,积极建立独裁统治,1914年在北京设立将军府,直隶于大总统,给各地被解除军权的高级将领以将军称号调来将军府任职,由陆军总长段祺瑞以建威上将军的资格兼

  • 提刑司

    宋官署名。全称提点刑狱司。又称宪司、臬司、宪台。掌本路司法、刑狱、巡察盗贼及监察地方官吏,并兼管农桑。太宗淳化中始遣朝官及阁门祗候以上出任诸路提点刑狱公事,或同提点刑狱。后设专司,文武参用。京畿地区设

  • 河州战役

    宋、夏间一次重要战役。武胜城(今甘肃临洮)战役后,宋王韶乘胜率军攻占吐蕃首领木征所据之河州(今甘肃临夏)。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九月,木征依恃西夏援助,复据河州,不久又被宋军夺回。熙宁七年四月,西

  • 派遣幼童出国游学

    洋务活动的内容之一。由容闳、丁日昌首倡,经曾国藩、李鸿章数次奏请而得实行。议定所选幼童不分满汉子弟,先入沪局肄业半年,经考察合格者方资送出国,留学期为十五年。“肄习西学仍兼讲中学”,并定期宣讲《圣谕广

  • 审刑院

    宋代复审刑案的中央机构。宋初刑部、大理寺专掌刑狱。太宗为防官吏巧诋诬陷,奸伪卖法,乃加强对刑狱事务的控制。淳化二年(公元991年),于禁中增置审刑院,设知院事,详议等官。凡刑案经大理寺与刑部裁断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