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时期对居住苗疆偏僻地区社会发展较后进的苗民的泛称。生苗系与熟苗相对而言。凡居地远离府县,不输租服役,不著户籍,自相统领,不通汉语,常居人迹罕至地势险峻之区域者,皆被称为生苗。主要分布在腊尔山、雷公
见“扯力克”(1054页)。
金建国前完颜部将领。神隐水(今牡丹江支流)完颜部人。女真族。完颜氏。景祖乌古迺之后裔。为本部勃堇。与同部人把里勃堇等归附完颜部联盟,生女真势益强。肃宗颇剌淑拒桓一再失利
?—1653※叶尔羌汗国宗室。东部统治者※阿都刺因汗次子。其父死后,于1634—1635年为吐鲁番总督。1646年,遣使向清朝进贡,顺治帝特敕谕奖励。反对其弟※巴拜汗侵扰甘肃,主张同清朝友好相处。
参见“谢志珊”(2301页)。
见“白眉可汗”(606页)。
三国时鲜卑贵族首领。※扶罗韩子。父为小种鲜卑※轲比能所杀害(《三国志·鲜卑传》记于魏文帝220年践祚之前;《资治通鉴》系此事于三国魏黄初五年,224年)后,与部众尽归轲比能,获善遇。在其叔※步度根与轲
一种以母亲确认血统、传承世系和财产的氏族制度。简称母系制,泛称母权制。萌芽于旧石器时代中期,新石器时代中晚期向父系氏族制过渡。每个氏族由共认出自一个女始祖的后裔组成,有一定居住地域,生产资料归氏族公有
藏语音译,意为“盗匪”。见于清代史籍,指西宁廓罗克、四川瞻对等地藏族之在里塘、巴塘纠众抢掠往来商旅及贡物者。乾隆十一年(1746),制订惩处条例,规定:抢劫财物为首者以三九罚,从者以一九罚,赔失主;伤
见“慕容德”(244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