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元译语
见“蒙古译语”(2332页)。
见“蒙古译语”(2332页)。
元代管理江南佛教寺院僧尼机构。至元元年(1264)置总制院,命八思巴领院事以管理全国佛教及吐蕃全境事务。后改称宣政院。十六年(1279),灭南宋,统一全中国,于江南各地先后封僧人为总统、总摄,江南僧司
锡伯语音译。意为“村落”,引申为农村公社。古代锡伯人社会基层组织。每一“嘎善”都由不同的“哈拉”和“莫昆”构成。“哈拉”是同一祖先的后代。“莫昆”是“哈拉”在传至5、6代以后分衍出的氏族。而氏族则是若
见“天山”(216页)。
清代汉人租种台湾高山族土地所纳地租。清统一台湾后,大陆人民移台日增,侵垦高山族土地日多。雍正五年(1727),朝廷为避免纠纷加剧,规定高山族村社保留一定土地,即大社500甲(1甲约11市亩)、中社40
官名。满语音译。“包衣”意为“家内(或府内)的”,“昂邦”又作“按班”或“谙班”,意为“大臣”等。即清代内务府总管大臣。原属三品衙门,其设无定员,概由皇帝特旨简任。乾隆十四年(1749),改定为正二品
①汉西域于阗国王。明帝永平(公元58—75年)中,以叔休莫霸卒,嗣位。时值莎车王贤为匈奴困敝,使弟辅国侯仁将兵击之。贤惧,遣使媾和,结为昆弟,并释归其父。越一年,复与莎车相且运相结,引西域诸国兵3万攻
见“李胡争立”(1045页)。
见“沮渠蒙孙”(1513页)。
见“木速蛮” (257页)。
清光绪朝台湾高山族地区由官府委任负责监督若干“番社”之人。可由众“番社”向知县禀举,经批准后发给谕戳,其革斥,亦由知县办理。不直接执行“番社”事务,也不能代表“番社”,主要职责是为官府摧缴“番饷”、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