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剑大棒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契丹行刑时所用器物。《辽史·刑法志》称:“木剑大棒者,太宗(927—947)时制。木剑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宽宥则击之。”依制,“木剑大棒之数三,自十五至三十。”会同二年(939),“乙室大王坐赋调不均,以木剑背挞而释之。”(卷4)辽兴宗重熙六年(1037)五月,“以南大王※耶律信宁故匿重囚及侍婢赃污,命挞以剑脊而夺其官。”(卷18)这是较轻的体罚。
萨迦派(花教)寺庙。意为“大寺庙”。在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城欧普隆沟。清雍正七年(1729)由德格十二代土司却吉登巴才仁所建,为康区最大寺。兴盛时有僧众600—700人,土司兼寺主,实行政教合一
即“旻宁”(1413页)。
见“赫连勃勃”(2423页)。
古河流名。又称武水。《汉纪》注曰:“武溪在今辰州卢溪县西百八十里,即五溪之一”。以源出武山得名。与酉阳分山,水源石上有※槃瓠形迹犹存。南流注入沅水。昔※五溪蛮所居之地。
见“斡纳阿剌”(2427页)。
①东汉时北匈奴单于。史失其名号。优留单于异母兄。原任北匈奴右贤王。章帝章和二年(公元88年),为北匈奴骨都侯等立为单于。在位时,连年饥荒,部众离散,北匈奴陷于纷乱。和帝永元元年(公元89年),与汉将窦
清外蒙古诸旗之一。牧地东至莫霍尔特里,接本部中右旗界;西至哈喇陀罗海,接本部右翼末旗界;南至察罕诺尔,接军台及瀚海界;北至察罕诺尔齐特呼拉,接本部右翼末旗界。有佐领1。会盟于齐齐尔里克盟。始任札萨克多
?—约1364元代云南大理第十代总管。亦称信苴功,《明史》作段得功。白族。大理人。※段隆子(一作※段义子),※段光弟。元惠宗至正四年(1344,一作五年,或作英宗至治元年,即1321),袭任承务郎、蒙
唐政区和官署名。六都护府之一。总章元年(668)九月,唐司空李绩亡高丽国,十二月,于原高丽所统区置都督府9、州42、县100,上置都护府,以薛仁贵为都护统领之;下以高丽等族首领为都督、刺史、县令,分管
西夏文译汉文兵书。为曹操、李筌、杜牧注。西夏文译者佚名。木刻本,蝴蝶装,页面21.5×14.5厘米。残存101面。版口印“孙子中”或“孙子下”及页码。正文单行大字,面7行,行12或13字,行间有竖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