忽思木卫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正统(1436—1449)后设。《满洲源流考》将该卫与永乐七年(1409)三月设置之忽石门卫和正统后设置之忽失木卫作哈实玛卫。
明代在东北女真地区所置卫之一。正统(1436—1449)后设。《满洲源流考》将该卫与永乐七年(1409)三月设置之忽石门卫和正统后设置之忽失木卫作哈实玛卫。
437—501北魏大臣。代人。鲜卑万忸于氏(后改为于氏)。新安公于栗䃅孙,尚书令于洛拔长子。善射。少拜羽林郎。孝文帝即位后,累迁司卫监、侍中、殿中尚书。时孝文帝幼冲,冯太后称制,赐以金策
参见“拉孜”(1366页)。
傣语音译,“卡”意为“奴隶”或“有隶属关系的人”、“西双”即“十二”,“火圈”,为地域划分单位,一般包括几个或十几个自然村。系云南傣族封建领主对附近一些少数民族进行统治和经济剥削的组织。解放前傣族封建
旧时伊斯兰教宗教关系掩盖下的一种封建土地制度。又称“瓦甫地”。解放前主要流行于新疆南部维吾尔族农村。是察合台汗国秃黑鲁帖木儿统治时期(1347或1348—1363)任意将土地赐予伊禅派麻札(墓地)、哈
见“萧合卓”(1993页)。
见“头克汗法典”(632页)。
见“讷殷部”(920页)。
书名。柯绍忞撰。257卷。内本纪26卷,志70卷,表7卷,列传154卷。1920年成书。1930年修订付印。作者清光绪十二年(1886)进士,入翰林院后,借馆藏《永乐大典》等书,抄录有关元代史料,又博
波斯语音译。又译为“阿衡”、“阿洪”、“阿浑”等。原意为“教师”。在通用于波斯语的穆斯林中,是对伊斯兰教学者或教师的尊称。在中国为伊斯兰教宗教职业者的通称。常有教长、宗教首领、掌教之意。一般主持清真寺
见“刘渊”(8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