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善法
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亦称“佛门十善”。源于吐蕃时期,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其内容:不杀生造罪;不偷盗财物;不与他人邪淫;不谎言妄语;不挑拨离间;不恶言咒骂;不散布流言;不仇视害人;不邪见不违因果;不贪欲。佛教徒认为,行“十善法”,能达到“治身”、“治言”和“治心”之目的,即佛教所皈依之“身、语、意”三宝。
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亦称“佛门十善”。源于吐蕃时期,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其内容:不杀生造罪;不偷盗财物;不与他人邪淫;不谎言妄语;不挑拨离间;不恶言咒骂;不散布流言;不仇视害人;不邪见不违因果;不贪欲。佛教徒认为,行“十善法”,能达到“治身”、“治言”和“治心”之目的,即佛教所皈依之“身、语、意”三宝。
元代户类之一。斡脱,突厥语ortaq音译,意为“同僚”、“伙伴”,转意为“商人”。蒙元时,西域商人投靠蒙古大汗、诸王、后妃、公主等经营商业,放债营利,凭借政治势力,享受免役等特权。多结队而行,自称“斡
准噶尔在叶尔羌扶立的傀儡汗。※叶尔羌汗国东部统治者※巴拜汗第三子。1680年,参加准噶尔对叶尔羌的征伐。约1694年,白山派※雅雅和卓被准噶尔杀死后,叶尔羌(今新疆莎车)和吐鲁番的伯克们拥之为汗;与此
元、明时期对仫佬族先民的称谓。主要分布于今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及相邻地区以及贵州南部。由古代西瓯、骆越、僚、伶的一部分发展而来。保持“从母不从父”的传统习惯,血缘组织结构牢固。从事农业生产,推行封建制
我国鄂伦春族使用的语言。属阿尔泰语系满一通古斯语族通古斯语支。主要分布在我国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扎兰屯市;黑龙江省黑河市和塔河、呼玛、逊克、嘉荫等县。鄂伦春多半聚居。聚居地区的鄂伦春族大部分都使
西夏大臣。夏仁宗时(1140—1193)官翰林学士、武功大夫。乾祐元年(1170)正月,奉使贺金国正旦。工于书法,且善制笔,取西北地区所产之黄羊尾毫为笔,国中多效之,遂以为法。
见“西阳蛮”(696页)。
西夏国号。景宗元昊天授礼法延祚六年(1043)与宋议和,以此国号上书于宋。有人认为是“白上(高)国”的汉译对音。
?—1864清朝将领。满洲正黄旗人。姓舒穆鲁氏。道光二十五年(1845),由护军补护军校。咸丰四年(1854),以护军参领随僧格林沁镇压连镇捻军起义,赏加副都统衔。五年,大小28战,水陆用命,而所率马
金代女真语借用辽代契丹语的官名。诸乣和诸移里堇司中的小官,掌本乣差役等事。位于※详稳、※麽忽之下。
党项部族名。地在环(今甘肃环县)、会(今甘肃靖远县东北)2州境。有族众5000余帐。会州首领咩㗭、环州首领癿遇投附宋朝。宋淳化二年(991)十一月,党项拓跋部首领李继迁以其不附己,向会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