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善法
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亦称“佛门十善”。源于吐蕃时期,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其内容:不杀生造罪;不偷盗财物;不与他人邪淫;不谎言妄语;不挑拨离间;不恶言咒骂;不散布流言;不仇视害人;不邪见不违因果;不贪欲。佛教徒认为,行“十善法”,能达到“治身”、“治言”和“治心”之目的,即佛教所皈依之“身、语、意”三宝。
旧时西藏地方法律之一。亦称“佛门十善”。源于吐蕃时期,后逐渐成为西藏社会一般道德规范和某些法典之蓝本。其内容:不杀生造罪;不偷盗财物;不与他人邪淫;不谎言妄语;不挑拨离间;不恶言咒骂;不散布流言;不仇视害人;不邪见不违因果;不贪欲。佛教徒认为,行“十善法”,能达到“治身”、“治言”和“治心”之目的,即佛教所皈依之“身、语、意”三宝。
清代卫拉特蒙古青海和硕特部台吉。蒙古族。博尔济吉特氏。鄂木布长子。父死后,袭土谢图岱青号。世驻牧青海永安卫之西,大通河北边,为青海和硕特8台吉之一。清外札萨克蒙古青海和硕特南左翼末旗、西右翼前旗、北右
西夏职官名。蕃、汉大学院设。又蕃汉三学院设百法博士。
清咸丰同治年间苗民起义首领之一。参见“咸同起义”(1617页)。
参见“太和公主”(274页)。
元代海南岛兼管军事与民政机构。至元三十年(1293,一说三十一年,1294),阔里吉思平定海南岛后,奏准招募当地土人为黎兵建置,统千户所12翼。大德二年(1298)废,以其军入琼州军民安抚司。元统二年
见“喀什噶尔”(2205页)。
清代新疆叶尔羌军政长官。乾隆二十四年(1759)置。驻叶尔羌(今新疆莎车)。下原设帮办大臣1人、领队大臣2人协办军政庶务,后省领队大臣。衙署有印房、粮饷局等组织,由章京3员、笔帖式3员、委笔帖式15员
1737—?清代青海广惠寺高僧。藏族。生于广惠寺北部大雪山之拉肖吉浪沟,由罗桑华丹授居士戒,于章嘉瑞贝多吉前出家。乾隆二十四年(1759),赴西藏求学,由章嘉活佛授比丘戒,并授现证佛灌顶。聆听六世班禅
即“乌林答胡土”(348页)。
见“俟利”(169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