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尔
见“乌守尔”(334页)。
见“乌守尔”(334页)。
即“岭西室韦”(1395页)。
即“古代蒙古汗统大黄史”(444页)。
明代蒙古对人的称呼之一。蒙古语音译,亦译赛音库蒙,汉译为“好人”。意思有多种:①指与“恶人”相对的“好人”。 ②称平民中的上等阶级或富有者。其人身虽隶属于贵族、领主,并向领主交纳贡赋,服兵役、差役(可
见“石翌”(447页)。
满语音译,又作噶山大,汉译为乡长或屯长。清代东北农猎地区基层行政单位的首领。“嘎山”,村、屯之谓,各设其长以治。《吉林外记》:康熙(1662—1722)初,新满洲率属来归者,“遂编其嘎山达为※世管佐领
见“质孙宴”(1467页)。
唐代南诏国特产。《云南志》载:野桑木,永昌府(治今云南保山市)以西诸山谷有之,生于石缝中。及长至时月,择可作弓材者,先截其上,然后中割之,两向屈令至地,候木定性,断取为弓。不施筋(或作胶)漆,而劲利过
元代户类之一。中统元年(1260)立十路宣抚司,定户籍科差条例,将所有人户分为元管户、交参户、漏籍户、协济户等。漏籍户系指过去从未著籍的人户,他们要重新登录著籍,交纳丁税。
即“色勒库尔”(845页)。
见“萧合卓”(19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