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对监察官的纪律规定。正统四年(公元1439年)制定,据《明会典》卷二○九所载,其内容如下:一、凡都察院并监察御史、按察司一应诸衙门官员人等,不许挟私沮坏,违者杖八十。若有干碍合问人数,敢无故占恡不
明朝南京科举考试的别称。明清科举之制,通称江南乡试为南闱。
官名。金朝置。原为女真氏族长称号,建国后演变为军职百夫长称号。官名,也是部族组织名。《金史·百官三·诸猛安》:“诸谋克,从五品,掌抚辑军户、训练武艺。惟不管常平仓,余同县令。”
官署名。辽朝北面官,分掌西北、西南二招讨之地。
官名。宋有此加官,散官无职事,而地位高于正职。见《宋史·职官九·检校官》。
官名。明置,见“上元县知县”。
官名。南诏官,主礼,以清平官,酋望、大军将兼。
官名。周朝置。掌铠甲制作的工官。《周礼·冬官·考工记》: “函人为甲”。
文书名。① 即“青册”。② 明细之账册。如清朝各州县所管之仓库皆造四柱清册,记录旧管、新收、现存、开支等项目,以便查核。
军中杂职官名。太平天国设置,每旅帅十六人, 官阶为职同两司马,掌护卫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