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兼理司法长官
宋制,于诸路设监司,除提点刑狱司专掌司法事务之外,还有安抚使、转运使和各种提举使,都是兼理司法的长官。各州、府的狱讼案件,照例要按期申报各监司。这许多监司衙门,都是各州县的监督机关,对于疑案随时可以举驳,委官重审。重审后仍有翻供的案子,一般再报提点刑狱使亲自审结。如果仍有翻供,就由转运使作结论呈报皇帝裁决。元代州县之上为路,置判官,专治刑狱。
宋制,于诸路设监司,除提点刑狱司专掌司法事务之外,还有安抚使、转运使和各种提举使,都是兼理司法的长官。各州、府的狱讼案件,照例要按期申报各监司。这许多监司衙门,都是各州县的监督机关,对于疑案随时可以举驳,委官重审。重审后仍有翻供的案子,一般再报提点刑狱使亲自审结。如果仍有翻供,就由转运使作结论呈报皇帝裁决。元代州县之上为路,置判官,专治刑狱。
明清各朝例开之修书馆。自唐朝始,每一皇帝死后,新皇帝例敕史臣为其纂修实录。明制,帝崩即设馆修实录,视为大典。初以文武臣为监修,后改以勋臣充监修官,以内阁大臣为总裁,翰林院学士充副总裁。纂修官则由内阁于
官署名。汉朝郡国所置工官之一。据《汉书·地理志》,南郡置有此官。颜师古注:“主教放弩也”。疑此说误,似为专门制造弩器之工官。官名,汉置,掌教弩射。《汉书·地理志》:“南郡……有发弩官。”注:“师古曰:
①官名。亦称邦左校。战国赵置,职掌兵器制造。《相邦春平侯剑铭》:“十五年,相邦春平侯,邦左佼(校)囗, 工师长雚, 冶囗执齐。 ”②官署名。详见“左校令”、“左校署”。1、官名,又名邦左校,战国赵置,
秘书省著作郎别称。
官名。唐玄宗前后置,以宦官充任,掌供奉朝会,赞引亲王、宰相、百官、蕃客朝见辞谢等。五代后梁沿置。其后,渐以安排武臣,无职掌。宋因之,属横班诸司使,多不领本职,仅为武臣迁转之阶。太祖乾德二年 (964)
官名。礼部郎官别称。唐朝礼部郎中因掌尚书省文翰,遂有此称。宋朝以后多沿用。礼部员外郎亦有此号。
参见“督办政务处”。官署名。清光绪三十二年,改组内阁,设会议政务处,以各部尚书为内阁政务大臣,下设总办、副总办等官。见《清史稿·职官六·内阁》。
民国时代,任用文官分四级,其一级称特任官。其四级为:一由国民政府以特令任命者为特任官,如各部会长官;二由国民政府就合格人员中遴任者为简任官,如各部次长、各省政府委员;三由主管长官呈荐任命者为荐任官,各
官署名。明朝锦衣卫所属机构。成祖时分原锦衣卫镇抚司为南、北二司,北司专掌诏狱。宪宗成化 (1465—1487) 间始置北镇抚司印,狱成专达皇帝,不须通过锦衣卫官,锦衣卫官不掌诏狱者亦不得干预其事。
官名。宋徽宗政和二年(1112)改军器库副使置,为医官阶官,从七品。金朝为正七品下阶太医官。元朝为正六品太医散官。官名,也是官阶名。金朝的太医官,自从四品始,以下分为(二)十五阶。正七品下,称成安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