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所
见“征收课税所”。
见“征收课税所”。
官名。清朝京、通十三仓之主官,隶属于总督仓场侍郎。顺治元年(1644)置。凡京仓十一: 禄米仓、南新仓、旧太仓、北新仓、富新仓、兴平仓、太平仓、储济仓、本裕仓、丰益仓、海运仓。通仓二: 中仓、西仓。分
官名。元置,为宣政院的副长官,秩正二品,员额二人。
官名。清朝内务府所属七司以及钱粮衙门等机构均置。位催长下,负责催办具体事务。自九品至无品级不等。
官名。三国时魏置,属中书省,秩第七品,掌呈奏。高贵乡公时改为通事都尉,旋又改为通事侍郎。蜀吴均无此职。
官名。元代于诸路总管府分设织染杂造二局,织染局置局使、副使各一人;杂造局置大使、副使各一人。明代并织染杂造为一局,隶于府、州。王圻《续文献通考》记其职掌为“典织造。凡钱币有常数,丝与练染之费,并给于府
官名。①三国、晋朝置,领禁卫营兵,隶中领军(领军将军)。北魏为侍卫武职、从四品下。参见“积弩将军”。② 即“太子左积弩将军”。将军名,三国置,掌领禁卫营兵,属中领军。太子也置左积弩将军。
官场用语。旧时官衙以卯刻鸣鼓召集僚属,故谓赴官所伺候上官为听鼓。后又用来称候补官缺者。
官名。明永乐元年(1403)置。见“兵曹清吏司”。
官名。《周礼》春官之属有司常中士二人,下士四人,掌理九种旗帜,各有类属,用于国事。北周依《周礼》置司常中士,正二命;司常下士,正一命。属春官府司辂下大夫。
官署名。清末京师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 (1907) 设。掌京师内外城地区不属初审厅管辖的一审及不服初审厅判决的二审。置厅丞一人,下分刑、民两科。每科分二庭,各置推事六人。审判采合议制。宣统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