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署名,又称宣徽南院,辽太宗会同元年(公元938年)置,掌南院御前袛应(供奉)之事。辽国的宣徽,视汉官之工部。其官有:南院宣徽使、南院宣徽副使、知南院宣徽事、同知南院宣徽事。见《辽史·百官志一》。
官名。《周礼》冬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掌制作书写工具曲刀的工官。《周礼·冬官·考工记》:“筑氏为削。”
官名。国民党政府于国民二十三年(公元1934年)在成立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的同时,并设置蒙古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其职任为指导自治并调解省县与盟旗的争执。其官署称蒙古地方自治指导长官公署,在长官之下设有
文书名。清朝高级官署间所使用的平行文。如在京部院之间,各部院与各省总督、巡抚、将军、都统之间,总督与巡抚之间,司道之间等相互行文均用之。文武衙门之间,如督抚与提督、巡抚、司道与总兵,布按二司与参将、游
省行政公署的内部机构。北洋政府置,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划一现行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的规定,掌理下列各项事务:一、选举;二、公共团体;三、赈恤、救济;四、公私慈善、公益财团;五、征兵、征发;
官名。即左领军卫大将军,唐武则天光宅元年 (684) 改,中宗神龙元年 (705) 复名左领军卫大将军。
官名。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 (508)定为武职二十四班的四班,与伏波将军同班,大通三年 (529)改为武职三十四班中的八班。陈定为拟八品,比秩六百石。武官名。南朝梁置,为加官、散官性质的将军,秩第四
官名。清末外务部之副长官。宣统三年(1911),改外务部侍郎设。正二品,特简。佐大臣掌理外交事务。民国改称外交部次长。
官名。即“职方清吏司郎中”。
官名。清末新设各级检察厅官员,负责对刑事案件的检察。又,陆军部亦设,详“陆军部检察官”。官名。清朝末年设检察厅,厅设检察官,负责检察纠正同级审判,或监督下级检察。见《清史稿·职官六·法部》、参看“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