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司弓
见“副司弓”。
见“副司弓”。
官署名。元置,掌出纳内府毡货,柳器等物。其官有提举、同提举、副提举等。见《元史·百官一·提举左八作司》。官署名。元置,秩正六品,隶工部。掌出纳内府毡货、柳器等物。设官同提举右八作司,参见该条。
官名。隋炀帝始置,为宫廷女官,二十四典之一,属尚服局。员二人。从七品,唐改正七品。为司仗之佐,协掌朝贺,帅女官擎执仪仗之事。宋沿置,属尚书内省,金、明悉如唐制。宫中女官名。见“司仗”。
官名。太平天国天王府置,属朝内典官。员额一人,官阶为职同指挥。
官署名。明太祖吴元年 (元至正二十七年,1367) 置内史监,掌宫内之事,为宦官衙门。后改置内使监、御用监。内使监设令一人,正三品,丞二人,从三品,奉御,正六品,典簿,正七品。洪武二年 (1369)
官署名。北宋真宗咸平元年 (998)置,后隶群牧司,掌诸州所市马匹,估值验记,分给诸马监牧养。设勾当官一人,以诸司使、诸司副使充任。仁宗嘉祐三年 (1058) 废。
官名。自秦至汉武帝初,边境诸郡有的只设都尉,不置郡守,颇与东汉的属国相似。武帝以后,为了加强对新开辟地区少数民族的统治,边郡均置太守,而且往往分部设置都尉,各典一区(若干县)武事。见于《汉书·地理志》
道教封号。清朝雍正九年(1731) 嘉法官娄近垣忠诚而封,并授四品提点。乾隆元年(1736)又授通议大夫。
官署名。清朝总管宫廷事务之专门机构,独立于政府的行政系统之外。顺治(1644—1661)初设,十一年(1654),以十三衙门取代之,十八年复设,遂为定制。总掌上三旗包衣之政令与宫禁之治理。具体负责宫廷
官署名。清置,为内务府七司中的第三司;掌本府祭祀、礼仪、乐舞,兼稽太监品级及果园赋税。见《清史稿·职官五·内务府》。
属官统称。汉朝三公府及其它重要官府皆置掾史、属,分曹治事。掾为曹长,史、属为副贰。故掾史多冠以曹名,如户曹掾、户曹史等。掾史为有职吏,其下还有从掾位,从史位、待事掾、待事史等散吏。三国晋南北朝公府皆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