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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国史院属官。以秘书省校书郎、正字充任,掌有关修史之事。
宋朝国史院属官。以秘书省校书郎、正字充任,掌有关修史之事。
官制用语。宋朝对犯罪官员处分方式之一。即除去名籍,贬为平民。被除名者,同时附加其他处分,如勒停或送某州编管。官制用语,因病或犯罪除去官爵名籍者称除名。《三国志·魏书·方技·华佗传》:“军吏梅平得病,除
官名。即“权知开封府事”。北宋开封府牧、尹不常置,多以权知府事为实际长官,掌劝课民众、听断狱讼、屏除寇盗及户口赋役之事。
官名。金置,为太子属官,正八品,掌承奉赐茶及酒果之事。见《金史·百官三·詹事院》。
小吏名,汉置,掌牢狱。《后汉书·廉范传》:“范于是东至洛阳,变名姓,求代廷尉狱卒。”
官名。见“刑部中大夫”。
春秋时期本国称别国的大夫。《公羊传·定公四年》:“刘卷者何? 天子之大夫也。外大夫不卒,此何以卒? 我主之也。”
官名,金朝置,从八品,掌拘收材木诸物及出给之事。其佐官有副使一员,判官一员,皆正九品。见《金史·百官三》。官名。金置,掌拘收材木诸物及出给之事。佐官有副使、判官各一人,均为九品;下设司吏一人,库子四人
御史中丞与侍御史知杂事(知杂侍御史)合称。
见“子城使”。
官名。北宋徽宗崇宁二年(1103)置,员一人,以入内内侍省官充任,总领六尚局事务,序位在内侍副都知之下、閤门使之上。钦宗靖康元年(1126),随六尚局罢。官名。宋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置,为殿中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