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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务总局

官署名。民国二十五年国民政府置,直属财政部,掌管全国盐税征收及其他盐务,并兼管硝矿事务。设总办一人,总理全局事务,掌管所属机关及职员;会办一员辅之。下置总务、税务、产销、税警、经理五科,分司职掌。经财政部长核准后,能在各产盐区设盐务管理局、在各盐场区域设盐场公署,办理各该区域的盐税征收及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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