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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拔特种司法人员委员会

特种司法人员选拔机构。北洋政府时期,称东省特别区域的法官为特种司法人员,其甄拔由“甄拔特种司法人员委员会”执行。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由司法总长充任;委员六人, 监试委员一人, 均由司法总长选任。凡有下列条件之一,经司法总长认为学识、经验、品行足以胜任司法官职务者,得连同证明文件送交甄拔委员会审议:一、熟识俄国情形,通晓法律,曾在东省办理交涉事务三年以上者;二、精通俄国语言文字, 依《司法官考试令》有应试资格者;三、在欧美大学或专门学校修法政之学,得有毕业证书者。委员会执行甄拔的程序如下:一就学校讲义考试答案和考列等次,考察其学业程度,逐年以至毕业的成绩;二就其经历和主办事务的内容,考察历来事务上的成绩和能力;三、就历来的言行状况,考察品行、性格、才能和体质;四、举行甄拔试验,以测知学问程度和运用能力。甄拔试验分笔试和口试。笔试考现行新刑律、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司法的现行法令;口试科目由委员长临时决定。免试前,或先试验外文。其中有特殊情形者,经委员三人以上的同意,可以免予考试。甄拔合格者由委员长报告司法总长,总长依照现行任用法官办法,随时呈请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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