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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司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属司法部。以司长为主官,掌理下列事项:一、民事事项;二、非诉讼事件;三、民事诉讼审判和检察事务;四、公证事项;五、户籍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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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北洋政府时期总统府设置,掌接待、传达之事,其机构称承宣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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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郡门下吏名。南齐置,《南齐书·谢��传》载:永明中,为吴兴太守,“使典药吏煮汤失火……。”典药吏当是属于小史的一种。

  • 宣德隆兴等处玛瑙人匠提举司

    官署名。元朝置。秩正六品,设于世祖至元十五年(1278),隶诸路金玉人匠总管府。置提举、副提举各一员。

  • 钤记

    清朝印信之一种。凡文职佐杂官以及不兼管兵马钱粮的武职官员用之。木质。由布政司发官匠刻给。较低级的官吏所用的印。《清会典·铸印局》:“文职佐杂,及无兼官兵马钱粮之武职官,所用木钤记,均由布政司发官匠刻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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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西魏、北周秋官府田正下大夫司迹中士佐官,正一命。

  • 三省

    官署合称。即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尚书、中书、门下三省并存,自三国魏始,尚书已成朝官,为政务机构; 中书也逐渐分局问政,却未转为朝官; 门下亦渐染指政事,仍以宫职尤多,国事运转须经三省而实现。南北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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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 战国齐、 燕等国置。 掌量器制作。 参见曹锦炎《释战国陶文中的‘��’》 (《考古》一九八四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