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法司
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相对于“三法司”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而言。凡在京重大案件,先由都察院有关道御史及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与刑部承办司会审,此三者即为小三法司。会审后各以供词呈本堂官,由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此制于光绪三十二年 (1906) 废。
清朝会审要犯机构之合称,相对于“三法司” (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而言。凡在京重大案件,先由都察院有关道御史及大理寺左、右二寺官员与刑部承办司会审,此三者即为小三法司。会审后各以供词呈本堂官,由三法司堂官再行会审。此制于光绪三十二年 (1906) 废。
官名。北魏置。统领戟楯虎贲,位在戟楯虎贲将之上。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 定为从五品下,二十三年复次职令未载。
官署名。宋朝于各重要州府置,掌制造军器等物。初隶军器监,南宋高宗建炎三年(1129)并入军器所。官署名。1、宋朝的军械制造所。《宋史·职官五·军器监》:“建炎三年,诏军器监并归工部,东西作坊、都作
官名。明太祖洪武十三年(1380)置吏部左、右侍郎各一员,正三品,为吏部副长官,协掌部务。时罢中书省,六部直达皇帝,分掌政务,故其职甚重。清朝顺治元年(1644)改吏部左、右参政为左、右侍郎,满、汉各
官署名。原为契丹聚落单位。入辽后,置为乡一级建置,设官管理,长官称“辛衮”。辽代部族中相当于汉族地区“乡”的建置。设官有辛衮,本名马特本,属北面部族官。
①官署合称。即隋朝盐池总监所管东、西、南、北面等四监,各置监、副监及丞。②官名合称。即隋朝盐池总监所管东、西、南、北面等四监长官,视正八品。
官名。战国置。管理传舍的长官。战国时列国封君多养士,置传舍。属员有传舍吏。《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尝君问传舍长。”官名,战国置,为传舍之长,掌管理传舍。《史记·孟尝君列传》:“孟尝君置(冯欢)传舍十
官名。北魏置。无具体职掌,常奉命巡察州、镇等地方行政机构。见《魏书·张彝传》。
官名。古代称西方少数民族为戎。北周置掌戎隶中士,正二命;掌戎隶下士,正一命。掌管俘获的西方少数民族以供役使,属秋官府司隶下大夫。
即“中散大夫”,隋朝讳忠字,故时人修墓志时改中散大夫为此。
即“藩王”,指国内受封诸王和周边少数民族之王。《后汉书·祭祀志上》:“汉宾二王之后在位,孔子之后褒成侯,序在东后,蕃王十二,咸来助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