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部
官署名。唐玄宗天宝十一载(752)至肃宗至德二载(757)改原刑部而置。明洪武二十二年 (1389)曾改原刑部属部之总部而置。次年改于刑部下置十二清吏司,遂罢。
官署名。唐天宝十一载(公元752年)改刑部为宪部,刑部尚书、侍郎为宪部尚书、侍郎;至德二载(公元757年)复旧。参见“刑部”。
官署名。唐玄宗天宝十一载(752)至肃宗至德二载(757)改原刑部而置。明洪武二十二年 (1389)曾改原刑部属部之总部而置。次年改于刑部下置十二清吏司,遂罢。
官署名。唐天宝十一载(公元752年)改刑部为宪部,刑部尚书、侍郎为宪部尚书、侍郎;至德二载(公元757年)复旧。参见“刑部”。
法部所属临时性机构。为皇帝调查某些特别重大案件而设置,简称查办处。其主要官员均由皇帝指派,一般由法部尚书和有关衙门的长官组成,案件的办理情况,直接向皇帝报告。
官名。明制,鸿胪寺有司宾署,掌管外国朝贡使节的接待,按其等级而教其拜跪仪节。主官有署丞一人,正九品。
官名。即“文选司员外郎”。
宋朝翊卫府郎、中郎通称。参见“翊卫府”。北洋政府总统府翊卫处的属官。见“总统府翊卫处”。
参见“功勋制度”。太平天国勋位名。见“勋位(1)”。
官名。即著作郎,唐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咸亨元年(670)复名著作郎。官名。唐龙朔中改著作郎为司文郎中,咸亨中复旧。详见“著作局”。
官名。唐朝将作监所领太阴监次官,置一员,从七品下。
官名,即太仆寺卿。《尚书·冏命序》:“穆王命伯冏为周太仆正。”后来便以冏卿作为太仆的别称。
官名。清末新陆军职官。光绪三十年(1904)定新陆军营制,始置。每军十五人,每镇十五人,每协二人,每标二人,每营六人(炮队五人),正七品,协军校充,奏补。掌文牍缮录。军中佐官名。清末设于新军军、镇、协
官名。北洋政府于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设置,为京师警察厅的长官,次年八月二十九日公布的《京师警察厅官制》并规定总监为执行法律、教令、或依法律、教令的委任,有发布单行警察章程之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