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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委员会

教育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设置,原隶大学院,大学院改为教育部后改隶教育部。依照民国十八年(公元1929年)二月二十七日公布的《教育部大学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其职务为决议全国教育及学术上重要事项。委员会委员除教育部长及次长为当然委员外,由教育部就现任或曾任国立大学校长及副校长者、具有特殊教育学识或于全国教育有特殊研究或贡献者、国内专门学者中聘任十一至十九人,其任期为三年;委员长一人,以教育部部长充任;秘书一人,由教育部秘书兼任。本会每年开大会二次,由委员长召集。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并得召集各地方行政区域最高教育行政长官或其代表列席会议。本会委员中的国立大学校长因事不能出席时得派遣代表列席;本会因区域及时期的关系,遇必要时得设大学委员会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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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奉班都知

    官名。明朝侍仪司下置,正九品,掌殿庭仪礼之事。后革。

  • ① 臣见君之通称。《尔雅·释言》:“陪朝也。”注:“臣见君曰朝。”(1) 周朝诸侯春季谒见天子。《周礼·春官 ·大宗伯》:“春见曰朝。”(2) 周朝诸侯五年谒见天子。《礼记·王制》:“诸侯之于天子也”

  • 左骑侍下士

    官名。西魏、北周置,详见“骑侍下士”。

  • 渤海军

    金代部族军之一。太祖收国二年(公元1116年)五月置,由渤海八猛安组成。皇统五年(公元1145年)废。

  • 万亿库

    见“都提举万亿宝源库”。

  • 后司

    官署名。南宋殿前司、侍卫马军司、侍卫步军司及长江沿岸诸军皆置,为审讯狱讼机构。狱讼皆由主帅判决,不经属官。光宗时,命精于刑律者兼管。宁宗嘉定五年(1212),命武举人主管。军事部门兼理司法机构。南宋初

  • 材料案

    官署名。宋神宗元丰 (1078—1085) 改制置,属工部,掌工作营造材物。

  • 京师兼理司法行政长官

    秦汉兼理司法的京师行政长官,在秦为内史与咸阳令,西汉为京兆尹与长安令,东汉为河南尹与洛阳令。此后历代例由京尹、京县令兼理京师司法审判工作。宋代规定京师开封府与大理寺同为中央审判机构,故宋代开封府的长官

  • 土百户

    武职土官名。清制,秩正六品,甘肃地区置九人:循化癿藏一人,平番、碾伯各二人,岷州四人;青海地区置二十三人:玉树族四人,格尔吉族三人,阿里克族、扎武族各二人,蒙果尔津族、邕希叶布族、苏鲁克族、尼牙木错族

  • 发审局

    官署名。负责审讯。清朝后期,各省州县不能处理的重要诉讼案件,由督、抚委派候补官员担任审讯,这种非正式的审讯机关,称发审局。非正式审讯机关。清末,各省凡有重要诉讼案件为州县官所不能处理者,由督抚派委侯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