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站>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地方审判厅

地方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地方审判机构之一。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于京师、奉天等地,宣统二年(1910)后各省渐设。省城、商埠、府、(首县)每处一所。掌审理不属初审厅管辖案件的一审及不服初审厅判决的二审案。置推事长一人,刑科、民科推事六人(亦有十二人),并典簿、主簿、录事等。


官署名。清末设于各首县,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法部奏准直省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检察厅厅数及设官员额,全国共设地方审判厅五十六厅。各厅设厅长一人,秩从四品,推事五人(奉天、吉林二省各十一人),秩从五品,典簿一人,秩正七品,主簿二人,秩正八品;录事四人,秩从九品;所官一人,秩从八品;医官,设于奉天、吉林府各一人;翻译官,设于奉天府、营口、新民府、安东县、长春府、滨江府、绥芬府、江宁府、镇江府者各一人,设于延吉府、苏州府、上海县者各二人。此外各地可酌设承发吏、庭丁各员。本厅审判,分设民事庭与刑事庭,由推事三人以合议执行之。于重罪为初审,轻罪为第二审。北洋政府沿置,设于繁盛大埠或县。设厅长一人,兼任一庭庭长。各厅按事务之繁简,酌设民事和刑事若干庭,每庭设推事二人以上的,由推事一人充任庭长。凡属第一审的诉讼案件,由推事一人独任办理,第二审则以推事三人组织合议庭审理。第一审的繁杂事件,并经当事人要求的,得由推事三人组织合议庭审判。凡属于地方管辖的案件,在本厅为第一审;凡属初级管辖的案件在本庭为第二审。依照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布的《地方审判厅办事暂行规则》的规定,地方厅置书记室,设书记长一人为主官,下设书记官若干(应不少于全厅合议庭及独任推事数目),室内分设文牍、记录、统计、会计四科以办理各种事务。

猜你喜欢

  • 卜师

    官名。① 《周礼》官名。春官之属。位次太卜。一说为周朝置。上士爵。《周礼·春官 · 卜师》:“卜师,掌开龟之四兆。一曰方兆,二曰功兆,三曰义兆,四曰弓兆。”郑玄注:“开,开出其占书也。经兆百二十体,言

  • 将作少府

    官名,简称少府。秦置。有两丞,左、右中候。掌治宫室,兼及陵墓、京师建筑。入汉沿置。景帝中元六年(前144)更名将作大匠。官名,秦和汉初名将作少府。汉景帝中六年改称将作大匠,掌治宫室,有两丞和左右中候。

  • ①国君即位。《左传·隐公三年》:“桓公立”。②设置官职。《尚书·周书·周官》: “立太师、太傅、太保。”《左传·僖公二十八年》:“立舟之侨以为戎右”。君主即位或封定后妃叫“立”,确定太子的名分,封拜王

  • 主管往来国信

    见“国信所”。

  • 辅用库大使

    官名。元朝供膳司设辅用库,其长官为大使,掌规运钱息,以给供需。见《元史·职官三·辅用库》。

  • 交通部购料委员会

    交通部直属机构。国民党政府交通部为采购所辖各机关需用物品及邮电航各种材料起见,设立购料委员会。依照民国二十一年(公元1932年)五月三十一日公布的《交通部购料委员会章程》规定,设委员七至十一人,由部长

  • 右大将

    官名。匈奴、西域乌孙国皆置。见《汉书·西域传》、《匈奴传》。官名,汉时匈奴和乌孙国等置,掌军政兵事。《汉书·匈奴传上》:“置左右贤王、左右谷蠡、左右大将、左右大都尉、左右大当户、左右骨都侯。”《汉书·

  • 中黄丞

    官名。详见“中黄令”。

  • 守倅

    知州与通判合称。郡守及其副职。倅:副,副职。《宋史·选举志二》:“嘉熙元年,罢诸牒试,应郎官以上,监司守倅之门客及姑姨同宗主子弟与游士之不便于归乡就试者,并混同试于轻运司。”

  • 黄户局

    官署名。北齐置,设丞。掌供乐人衣服。隶太常寺鼓吹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