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主考”。
爵位制度。三等爵即三等爵级,即公一级、侯伯一级、子男一级。一说与五等爵制均为西周实有制度,两者相互为用。即五等爵以定封地大小; 三等爵以定其所食: 公食其半,侯伯食三分之一,子男食四分之一。《周礼》载
官名。明清土官名号之一。文职。云南省设有。无品级。有自己所管辖之地区,受地方官约束。世袭,其承袭事隶吏部。详“土官”。文职土官名。清制,云南省置三人: 分驻于鹤庆州板桥驿、在城驿、观音山各一人。
官名。执金吾所属带兵之官。《汉书·季布传》有“中司马”,如淳说:“即中尉司马。”中尉改名执金吾后, 即改称执金吾司马, 参见“执金吾候”。
官名。北齐置。为左、右卫府直荡属官,佐勋武前锋正都督统勋武前锋五职,禁卫宫掖。从七品。
官名。民国置,掌管审判犯罪军人。陆军相当官。北洋政府设于陆军师司令部和巡阅使署等机关,掌执行军法。
官署名。元朝置。秩正三品,隶吐蕃等路宣慰司都元帅府,置司于碉门(今四川天全)。置达鲁花赤一员,招讨使二员,经历、知事各一员。下辖鱼通路(今四川康定东)万户府、碉门鱼通等处管军守镇万户府等机构。
职衔名。即以他官兼领尚书政事,参与政务。始于西汉昭帝时,霍光以大司马大将军领尚书事,受武帝遗诏辅政。其后,张安世以车骑将军、孔光以光禄勋、张禹以光禄大夫等均曾领尚书事。位尊权重。东汉称录尚书事。三国吴
宋朝贡院考校试卷的一项规定。南宋孝宗时,令礼部试、类省试、各州解试举人各场试卷,分散于各房,由考官批分定等,以防舞弊,称为分房法。
官名。北齐置为太府寺左藏署次官。隋朝沿置,四员,正九品。唐朝置五员,从八品下。北宋初存其名而罕除授。金朝改左藏库副使,隶太府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