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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君

命妇封号。始见于南北朝,历朝皆置。多封皇后母、县公之妻及高官之母妻。北周时位在郡君下。唐、五代外命妇封五品官员,内命妇封三品、四品官员之妻,其母则封县太君。不因夫、子得封者,称某品县君。宋朝沿置,封庶子、少卿监、司业、郎中、京府少尹、赤县令、少詹事、谕德、将军、刺史、下都督、下都护、家令、率更令、仆等官员之妻。金朝定四品文散官少中大夫、武散官怀远大将军以上母妻得封。章宗承安二年(1197)改原郡君为郡侯夫人,以县君为郡君。明朝定为郡王曾孙女之封号。清朝为格格封授之第四等。贝子嫡长女及郡王侧福晋所生之女封此。品级待遇同镇国公夫人。


女人封号名,晋朝已有这种封号。唐朝对外官五品之母或妻封县君。明朝只宗室女称县君。清朝“格格”(小姐)分五等,其中第四等称“县君”。见《清史稿·职官一·宗人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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