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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烟统税处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财政部。依照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的《财政部组织法》规定,其职掌为:一、监督卷烟税收及考核其成绩事项;二、厘订卷烟税率事项;三、烟卷厂出品之稽核考查事项;四、卷烟各业之取缔事项;五、审核卷烟税各项表册及制发卷烟印花事项;六、其他卷烟税事项。以司长为主官,下设科长、科员,分理处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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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老

    因年老请求退职。《左传·襄公七年》: “晋韩献子告老。”官员因年老求休致。始见于春秋时,《左传·襄公七年》有“晋献子告老”的记载。参见“致仕”。

  • 副总河

    清代河道总督的副职。见“河道总督”。

  • 别试

    即“别头试”。宋代科举考试的方式之一,即“别头试”,见该条。

  • 乙室部大王

    官名。又称乙室大王、乙室王。辽乙室王府长官,掌乙室部部族军马之政。任职者多为皇族、国舅等族之人。官名,辽置,也称“乙室王”或“乙室大王”,见“乙室王”条。

  • 提点刑狱

    即“提点刑狱公事”。官名。宋置,又称“提点刑狱公事”,简称“提刑”,掌察所辖狱讼而平其曲直,所到审问囚徒,详覆案牍,凡禁系淹延而不决,盗窃逋窜而不获,皆劾闻,兼掌举刺官吏之事。见《宋史·职官七·提点刑

  • 监狱司

    官署名。北洋政府设置,属司法部。以司长为主官,掌理下列事项:一、监狱的设置、废止和管理;二、监狱的监督;三、关于假释、缓刑和出狱人的保护;四、犯罪人异同识别事项。

  • 承制学士

    宫名。元置,属奎章阁学士院。秩正三品,员额二人,掌御前承应之事。

  • 掌宪

    清朝都察院御史之别称。都御史的别称。见清梁章钜《称谓录十四·都御史古称》。参看“都御史”、“都察院”条。

  • 制置司

    见“制置使”。

  • 重人

    战国时期称不法权臣。《韩非子·孤愤》:“重人也者,无令而擅为,亏法而利私,耗国以便家,力能得其君,此所为重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