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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十二清吏司

官署名。明洪武二十九年(1396)改原刑部十二属部为清吏司,简称“”。均设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主事二人,各理一省刑名,并带管所分直隶府州、在京衙门。永乐元年(1403)改北平清吏司为北京清吏司。十八年革北京司,增云南、贵州、交阯三司,为十四清吏司。至宣德十年(1435)革交阯司,遂定为十三清吏司之制。参见“刑部十三清吏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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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西汉置,属水衡都尉,为钟官令副贰,主铸钱。东汉省。官名,汉置,为钟官令之副,佐令掌铸钱。参看“钟官”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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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尚书仆射别称。《陈书·张种传》: “宜居左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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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朝卫所制度。南、北两京各卫之外的卫所总称。各统于都指挥使司、行都指挥使司或留守司。参见“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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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署名。清末最高盐政机构。宣统三年(1911)八月改督办盐政处设。掌理全国盐政,统辖盐务各官。置盐政大臣一人(度支大臣兼),丞一人,参议一人。下设总务、南盐、北盐三厅,各置厅长一人并佥事、录事各官。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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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元及明初掌军事司法的职官。见“都镇抚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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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廷除授官职的文书。朝廷决定某人任某职后,由吏部发出除书,并送达受任者。在吏部留有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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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工部落氏族首领的称号。见“共工”。

  • 引赞官

    官名。宋朝御史台置,补正名后,遇大礼可出为录事参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