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站>历史百科>古代官职>刑部

刑部

官署名。①掌管刑法的机构。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属秋官府,以刑部中大夫为长官,少刑部下大夫为次官。北周武帝建德二年(573)省公府诸司中大夫,以刑部下大夫为长官,周宣帝即位后,复置公府诸司中大夫,仍以中大夫为长官。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置都官部,三年复,为尚书省六部之一。置尚书一人,侍郎一人,下领刑部、都官、比部、司门四司。掌刑法、徒隶、勾覆及关禁之政令。唐朝沿置,与御史台、大理寺合称三司,共同会审重大案件。高宗龙朔二年(662)改司刑,咸亨元年(670)复旧。武则天光宅元年(684)又改秋官,中宗神龙元年(705)复旧。玄宗天宝十一载(752)至肃宗至德二载(757)一度改称宪部。五代沿置。北宋前期置判部事一人或二人,以御史台知杂以上或朝官充任,掌复查全国丈辟已决案件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审刑院及纠察在京刑狱司并归刑部。设尚书、侍郎等官,其属有都官、比部、司门。掌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辽南面官置,诸曹设置不详。金初与左、右司同署,熙宗天眷三年(1140)专置为官署,隶尚书省。置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主事各二人,下辖万宁宫提举司、庆宁宫提举司。掌律令、刑名、关津讥察、勘鞫、追征给没、监户、官户、配隶、城门启闭、官吏改正、功赏捕亡等事。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以兵、刑、工为右三部。至元元年(1264)始分置。下辖司狱司、司籍所,隶中书省。置尚书三人,并置侍郎、郎中、员外郎。掌刑法政令诸事。明洪武元年(1368)沿置,隶中书省,置尚书一人,下设侍郎、郎中、员外郎、主事、照磨所照磨、检校、司狱司司狱等官。六年增设尚书、侍郎各一人。并置总部、比部、都官部、司门部四属部。都官部置郎中、员外郎各一人,余各置二人。八年,以部事浩繁,增设四科,科设尚书、侍郎、郎中各一人,员外郎二人,主事五人。十三年罢中书省,升部秩,直接统属于皇帝,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令。与都察院、大理寺合为三法司,凡有重大狱案则三法司会审。改置尚书一人,侍郎一人,仍分四属部,各置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及主事等官。后增置侍郎一人,遂分为左、右侍郎。二十二年改总部为宪部。二十三年分四部为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四川、福建十二部。二十九年改为十二清吏司。建文(1399—1402)中,升尚书品秩,并增设左、右侍中,位在侍郎上。除去诸司清吏字。成祖即位,复旧制。永乐元年(1403)以北平清吏司为北京清吏司。十八年迁都前,曾置行在刑部,置官如制。迁都后去行在字,以原刑部为南京刑部。并革北京清吏司,增云南、贵州、交阯三清吏司。仁宗即位,复迁都前制。正统六年(1441)复永乐迁都后制。宣德弃交阯后,废交耻司,遂成定制。清入关前天聪五年(1631)即置。初以贝勒管理部务。置满、汉承政、参政、启心郎等官。崇德三年(1638)改置承政,左、右参政,启心郎,理事官,副理事官,额哲库等。顺治元年(1644)停贝勒管理部务,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理事官为郎中,副理事官为员外郎,额哲库为主事。嘉庆四年(1799)定以大学士兼理部务。设满、汉尚书各一人,满、汉左、右侍郎各一人,下设郎中、员外郎、主事满、汉各若干人,分司办事。以及司务、司狱、司库、笔帖式等官。所属有直隶、奉天等十七清吏司,以及督捕清吏司、总办秋审处、减等处、律例馆、提牢厅、脏罚库、赎罚库、饭银处、清档房、汉档房、司务厅、督催所、当月处等。光绪三十二年(1906)后改为法部。遂废。②隋为都官部下属部之一。置侍郎等官。唐、五代为尚书省刑部头司名。掌律令格式及按覆刑狱等事。置郎中二人,员外郎二人及主事等官。


官署名。隋开皇三年改都官为刑部,掌律令刑法。唐沿隋制,掌律令、刑法、徒隶、按覆谳禁之政。其长官为尚书(正三品)、侍郎(正四品下)。其属有四:刑部、都官、比部、四门。刑部郎中、员外郎,掌法律,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谳,为尚书、侍郎之副。都官郎中、员外郎,掌俘隶簿录,给衣粮医药,而理其诉免。比部郎中、员外郎,掌勾会内外赋敛、经费、俸禄、公廨、勋赐、赃赎、徒役课程、逋欠之物,及军资、器械、和籴,屯收所入。司门郎中、员外郎,掌门关出入之籍及阑遗之物。明代刑部掌天下刑名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下设十三司,各掌其分省及兼领所分京府、直隶之刑名。其官为尚书(正二品),左右侍郎(正三品)。其属有司务厅司务(从九品),浙江、江西、湖广、陕西、广东、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广西、贵州、云南十三清吏司,各设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主事二人(正六品)、司狱司司狱六人(从九品)。

自隋朝以后,历代皆设刑部。隋唐之刑部,仅是最高法律机构,不直接审理刑狱。从明代始,各省大小案件都归刑部审核,事务繁多,便采取了按地区分司的制度。唐宋刑部只有四司,而明代却有十三司,清代则有十八司。清光绪三十二年改称“法部”。见《通典·职官五·刑部尚书》、《新唐书·百官一·刑部》、《明史·职官一·刑部》、《清史稿·职官一·刑部》。

猜你喜欢

  • 同州总监

    ①官署名。隋朝置,设总监、副监各一员,丞二员,统食货、农圃二监。②官名。隋朝同州总监长官,置一员,视从五品。

  • 修司农寺条例司

    官署名。北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置,掌编修司农寺条例。八年罢。

  • 族党

    西周春秋时贵族和国人的组织单位。族是有血缘关系的聚居集团,族的名称或从所任之官,或从所居之邑,甚至从所事的职业等。至春秋时期族的结合还很牢固,故文献中常有“以其族行”、“必取其族”等记载。党是族的扩展

  • 度外

    度支员外郎简称。

  • 冶工下士

    官名。西魏、北周冬官府司金中大夫冶工中士佐官,正一命。

  • 宫端

    太子詹事别称。以其居东宫官之首,故称。《南史·江总传》: “转太子詹事”,“及为宫端,与太子为长夜之饮。”

  • 内骅骝厩丞

    官名。南齐置,属尚书省,管理宫廷用马。

  • 二十等爵

    爵位制度。战国时秦国始置。秦及汉朝沿用。秦商鞅变法时,依据原有爵制,参照各国制度,制定秦军功爵位等级,其后逐步形成二十等爵。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二十等爵名为: 一级为公士,二上造,三簪袅,四不更,

  • 骁桀将军

    参见“十骁将军”。官名。梁置。为百号将军之一,拟官六品。见《隋书·百官上》。参看“骁雄将军”条。

  • 阶级法

    宋朝军法名。该法确立了厢都指挥使至长行(士兵)上下级的绝对隶属关系,凡长行违忤、陵犯或论告长官,即属犯阶级,分别处死或流放。唐朝中期以降,藩镇威侮朝廷,士卒侵逼主帅之积弊,由此得以矫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