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等处
官署名。清朝刑部所属办事机构。无额定职官,由刑部尚书酌委郎中、员外郎、主事数员在本处办事。凡遇国家庆典,皇帝颁布赦令,则由本处汇总各省及现审案件,核议应否减免,送江苏清吏司查核具奏。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清代刑部所属机构。无额定职官,由刑部尚书酌派郎中、员外郎、主事数人,在本处办事。遇国家大庆典诏赦罪犯,由减等处汇集各省及现审案件,核议应否减免,送江苏清吏司审查具奏。
官署名。清朝刑部所属办事机构。无额定职官,由刑部尚书酌委郎中、员外郎、主事数员在本处办事。凡遇国家庆典,皇帝颁布赦令,则由本处汇总各省及现审案件,核议应否减免,送江苏清吏司查核具奏。光绪三十二年(1906)裁。
清代刑部所属机构。无额定职官,由刑部尚书酌派郎中、员外郎、主事数人,在本处办事。遇国家大庆典诏赦罪犯,由减等处汇集各省及现审案件,核议应否减免,送江苏清吏司审查具奏。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武帝保定四年(564)改称纳言下大夫。天官府属官,员二人,正四命。其职掌参见“纳言下大夫”。
官名。明代衍圣公府设奏差一人。正七品以供差遣。清沿明制。见《明史·职官二·衍圣公》、《清史稿·职官二·衍圣公》。官名。元代于中书省、六部、院司、诸总管府等机构设置,员额若干人,秩为从九品至正九品。明清
唐德宗以后,有大狱,即以御史中丞、刑部侍郎、大理卿合议审理,称大三司使。
官名。① 《周礼》地官之属。一说为周朝置。《周礼·地官·序官》:“邻长五家则一人”。里宰属官。《邻长》:“掌相纠相受,凡邑中之政相赞,徙于他邑,则从而受之。”②北魏置。地方行政吏员。孝文帝太和十年 (
官名。明清通政使司之长官。掌司事。明洪武十年(1377)设,一人,正三品。建文(1399—1402)中改称通政卿。永乐(1403—1424)中仍复旧制。清顺治元年(1644)沿设,满、汉各一人,正三品
官名。即尚舍奉御。
即“卫尉卿”。官名。秦汉有卫尉,至南朝梁陈与北魏始称卫尉卿,北齐称卫尉寺卿,为卫尉寺的长官,隋唐至宋沿置。参见“卫尉寺”。
泛指受宠倖的近侍、近官。《后汉书·杨震传》:“周广、谢恽兄弟,与国无肺腑枝叶之属,依倚近倖奸佞之人,与樊丰、王永等分威共权,属托州郡,倾动大臣。”
官署名。辽置,属北面官。掌本宫契丹军民之事。设官有某宫都部署、某宫副部署,某宫判官。十二宫之名见“十二宫宫官”。
官名。唐德宗贞元四年(788)以后置,与左右街大功德使、东都功德使总领僧、尼之籍及功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