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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政长官公署

官署名。抗日战争结束后国民党政府行政院于某些地区设立长官公署,管辖区内的军事与行政事务。最先设置的是西南行政长官公署,国防部成立后改称军政长官公署,内部机构亦有所调整。又有西北军政长官公署与东南军政长官公署的设置。其组织情况可以民国三十七年(公元1948年)十月二十一日以行政院令公布的《西北军政长官公署组织规程》为例:西北军政长官公署以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四省为辖区,长官、副长官各一人,统辖辖区内军事,并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政务,关于军事事宜,兼受国防部的监督指挥。公署内设参谋长一人,副参谋长二人,承长官、副长官之命,处理一切军事事宜;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一人,承长官、副长官之命,处理一切政治事宜。又有高级参谋五至九人,参议二至四人,咨议二至三人,副官长一人。署下分设下列各室、处以分掌各项业务:长官办公室,掌理文书、译电、机要文件撰拟及不属各处诸事宜;第一处,掌理人事行政,点验校阅,人马查报及兵役督导诸业务;第二处,掌理情报防谍,兵要地志及谍员受训诸业务;第三处,掌理作战动员、计划、命令、整编、训练、绥靖诸业务;第四处,掌理补给计划、交通、运输、通讯诸业务;监察处,掌理本署有关监察业务;总务处,掌理交际、管理、庶务、会计、粮服及治疗诸业务;军法处,掌理军法审判及检察诸业务;政工处,掌理政训、民事、政治、经济、文化之指导,考核及调查,俘虏管训与抚慰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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