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奏事
清朝内奏事处或内奏事太监之简称。
清朝内奏事处或内奏事太监之简称。
官名。西魏、北周时天官府宫伯中大夫属官,即“右中侍上士”,隋朝修史避讳改。详见“中侍上士”。
春秋时期诸侯对神的自称。天子对神称臣,诸侯为天子之臣,对神则称曾臣。《左传·襄公十八年》: “晋侯伐齐, 将济河”, “而祷曰: ‘节环㤑恃其险,负其众庶,弃妇背盟,陵虐神主。曾臣彪将率
官名。辽朝设,为东京宰相府官员,在左平章政事下。
官名。明初光禄寺所属机构珍馐署之长官。额设一人,掌署事。后改称珍馐署署正。
渤海国十卫之一,相当唐朝十六卫,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一人。
见“遥郡”。
官名。辽朝北面官,行军都部署司监治官。临时委任,收兵卸职,仍回本任官。
选举官员考试方式之一。宋朝文科进士出身已任官职而献文求试或被荐举,特旨召试,合格者授秘书省官。应试者先交纳家状、试卷稿纸; 试前一日,考官锁宿拟题;以学士院、舍人院或中书后省为考场;试诗、赋或策、论。
官名,汉置,太尉府和郡县皆有贼曹,其正长官称掾,副长官称史,掌盗贼事。见《后汉书·百官一·太尉》。
官署名。北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用司马光言,以比部之事归户部,设凭由、理欠、勾覆等案掌之。三年罢,其事复归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