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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工署

官署名。中华民国设置,隶属军政部,掌管全国兵工及有关兵工建设等事务;设总务、设计、检验、监察四科和兵工研究委员会、兵工材料购办委员会;其长官为署长、副署长。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属军政部。依照民国十七年(公元1928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公布的《军政部兵工署条例》规定, 设署长,副署长各一人,掌管全国兵工及关于兵工之一切建设事宜。署内分设四科、二会:总务科,掌理机密文件之拟稿,典守印信及文电之收发保管,本署庶务及会计事项;设计科,掌理军用枪炮弹药之制式画一,兵器之设计及统计,筹画与兵工有关的各种建设事项,要塞备炮事项,兵器材料及火药的分配事项;检验科,掌理各局厂出品的检验,各种材料及原料的检验,与兵工有关各种建设的检验;监查科,掌理各局厂出品的交付,各局厂内部的管理行政,各局厂的原料购进,各局厂废物的变卖;兵工研究委员会,掌理兵器器材之调查研究试验选用及各种新兵器的发明,兵工材料委员会专任兵器及兵工原料的购办事宜。军政部撤销后,兵工署改属“联合勤务司令部”,参见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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