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僭位

非法占据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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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清末外务部和会司长官,光绪二十七年(1901)设。掌司事。正五品,奏补。

  • 省行政公署

    官署名。北洋政府时期,自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八日,颁布《画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简称《画一令》)至三年(公元1914年)五月二十三日颁布《省官制》止,在这一时期中省的行政机关称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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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典祀

    ① 《周礼》官名。春官之属。中士二人,下士四人。一说为周朝置。《周礼·春官·典祀》:“掌外祀之兆守皆有域,掌其政令。若以时祭祀,则帅其属而修除,征役于司隶而役之。”郑玄注: “外祀,谓所祀于四郊者。域

  • 武部

    官署名。即兵部,唐玄宗天宝十一载(752)改,肃宗至德二载(757)复名兵部。参见“兵部”。官署名。唐天宝十一载(公元752年)改兵部为武部。兵部尚书、侍郎为武部尚书、侍郎;至德二载(公元757年)复

  • 国防部民事局

    官署名。国民党政府设置,直属参谋总长,掌管与地方有关连的一切事项的处理。设局长一人,中将级;副局长一人,少将级。局内分设三处,处下设科。处长、副处长均为少将或上校级,科长为上校级。

  • 经魁

    明代乡试有以五经取士者,每经各取一名为首,称为经魁。清初仿明制,有以五经中举者,康熙四十四年(公元1705年)长州蒋学海以五经中举,称五经解元,乾隆十六年始停五经中举之例。后因称乡试中举的前五名为五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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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名。十六国前凉置。与左长史共同处理日常政务,位在其下,实际地位相当于尚书仆射。参见“太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