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站>历史百科>古代官职>中华民国参议院

中华民国参议院

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初期中央立法机关。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规定,于民国元年(公元1912年)一月二十八日在南京成立。共到参议员或代理员四十二人,代表十七个省区:计广东、湖北、湖南、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西、福建、广西等十省共三十人,云南、贵州、陕西、四川、奉天、直隶、河南等七省参议员未到而由都督府原派代表代理的共十二人。临时参议院代行国会职权。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参议院的组织比较简单,根据《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议长、副议长和全院委员长。同年四月八日随中央政府迁到北京,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孙中山解职时在南京公布的《参议院活动法》为其活动的依据。其时组织比较完备,除有议长、副议长外,设全院委员、常任委员和特别委员。全院委员由全体参议员充任,组织全院委员会,于议长,副议长外互选委员长主持。凡遇重大问题,由议长或参议员十人以上的提议,经多数议决,得开全院委员会审议;常任委员,分法制、财政、庶政、请愿、惩罚等五部,人数经院议决,由参议员用无记名连记投票法互选,组织各种常任委员会,再各互选委员长主持。各常任委员会分别担任有关的审查事件;特别委员,由议长指定或由全院参议员选出若干人(常任委员可以兼任)组织特别委员会,并互选委员长主持,掌对于特别事件的审查。参议院的职权如下:一、立法权。议决一切法律及大总统提交的各种官制、官规。二、同意权。承诺大总统提出的事件:任命国务员、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告大赦。三、财政权。议决预算、决算;议决全国税法、币制,度量衡准则;议决募集公债及国库有负担的契约。四、选举权。选举临时大总统、副总统(须有参议员总数四分之三的出席方得投票)。五、弹劾权。对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或对国务员认为有失职或违法时,参议院均可提出弹劾。弹劾总统得由参议员二十人以上连署提出,经参议员总数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的赞成,始行成立;弹劾国务员须由参议员十人以上连署提出,经参议员总数四分之三以上的出席,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赞成,始行成立。六、质问权。参议员对政治问题有疑义时,得由十人以上连署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得要求出席答复。七、建议权。对于法律或其他事件的意见,参议员可由五人以上连署向政府提出建议案;政府如不采纳,则不得再用建议书方式提出。八、受理国民请愿。须有参议员三人以上的介绍,方得受理国民请愿书,经委员会或参议员十人以上的要求提付院议;但不得受理变更约法或干涉司法的请愿。九、答复政府咨询。十、咨请查办官吏。官吏有纳贿或违法等事,得咨请政府查办。参议院议决的事件,均由大总统公布施行。临时参议院在北洋政府时期存在一年时间,二年(公元1913年)四月八日国会开会时自行解散。

猜你喜欢

  • 翊左将军

    官名。将军名号。南朝梁置,武帝天监七年(508)定为武职二十四班中的二十班,与“四平将军”同班。普通六年(525)改为武职三十四班中的三十班。陈文帝天嘉六年(565),杜稜自领军将军迁此职、丹阳尹。拟

  • 宫长

    女官名,汉置。《汉书·外戚传·孝成赵皇后》:“弃所养儿十一日,宫长李南以诏书取儿去,不知所置。”注:“晋灼曰:《汉仪注》有女长御,比侍中。宫长岂此也。”

  • 议叙

    清朝吏部之奖叙制度。凡官员考核成绩优良或有功绩者,奉旨交部议叙,以资奖励。议叙之法,分为纪录、加级两种。由保举而授任之官亦称议叙,如议叙知县等即是。清制,官吏有功交吏部核议,以定功赏的等级,称为议叙。

  • 掌刍中士

    官名。西魏恭帝三年(556)置,北周沿置,地官府虞部下大夫属官,掌收敛饲养牲畜的刍草,下设掌刍下士以佐其职。正二命。隋文帝开皇元年(581)罢。

  • 伊吾司马

    官名。东汉置,主伊吾卢屯田。明帝永平中留兵屯伊吾卢城,置宜禾都尉屯田。后时废时罢。至顺帝永建六年(131)复令开设屯田,置伊吾司马一人。官名,东汉置,掌伊吾卢屯田。明帝永平十六年,留兵屯伊吾卢城,置宜

  • 大与

    官名,掌爵禄。《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以代大与汉王三年降,为雁门守。”注:“师古曰:大与,主爵禄之官。”

  • 简任官任用资格

    依照民国二年(公元1913年)一月九日北洋政府公布的《文官任用法草案》规定,简任官须具有下列各项资格之一始得任用:一、现任或曾任三等荐任文官,但教官、技术官和依特别任用法任用的不在此限;二曾任简任文官

  • 厂卫

    官署名。明朝宦官所领东厂、西厂及内行厂与锦衣卫的合称。因其均掌缉查治狱诸事,故合称之。明朝为了加强统治,先后设“东厂”、“西厂”、“锦衣卫”,“厂卫”是“东厂”“西厂”“锦衣卫”的合称。因为这些官署性

  • 和尚功德司

    官署名。西夏置。管理佛教事务的三功德司之一,次等司。负责全境僧人事务。与出家功德司共有六国师为正使,另有四副使、六通判、六承旨。

  • 御马监

    官署名。明清宦官衙门之一。掌理御厩、兵符之事。明洪武十七年(1384)改御马司设,置令、丞、奉御等官司之。二十八年更定职秩,设正四品太监一人为主官。下设左、右少监,左、右监丞及典簿、长随、奉御等官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