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语站>历史百科>古代官职>三舍法

三舍法

宋朝三舍考选法或三舍选察升补法简称。神宗熙宁四年(1071),定太学生三舍法,分上舍、内舍、外舍三等。初入学者为外舍,人数不限,春、秋各考一次。外舍选升内舍,限二百人。内舍选升上舍,限百人。上舍生学业优异者,可直接授官。学生各习一经,随所属讲官学习。元丰二年(1079),定三舍法一百四十条,包括太学补试、私试、公试、舍试及升舍等规定。哲宗时,州县学或行三舍法。徽宗崇宁三年(1104),罢州郡解试和省试,取士皆由学校依三舍法升贡。宣和三年(1121),罢州县学三舍法,唯太学行之。南宋时,太学、武学、宗学皆行此法。


宋三舍考选法或三舍选察升补法的简称。此法于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颁行,将太学分成上、中、下三等,上等名上舍,中等名内舍,下等名外舍。其时除外舍生不限名额外,内舍生仅二百人, 上舍生仅一百人, 至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三舍学生已增至二千四百人。初入学者为外舍生,凡外舍生每年升级一次,即每年年终公试后,依照公试成绩并参照学生平时的操行和学业成绩,凡成绩列入一、二等的学生,可升入内舍。内舍生每两年升级一次,学习期满时由学官按照科举考试的手续,用密封、誉录的办法进行考试,如果学生考试成绩达到优、平二等,再参考平时操行和学业成绩,如均合乎要求,则升入上舍,上舍生学习期限为两年,完成学业时由政府特派大员主考,教官不得参与,一切手续与科举省试办法相同。评定成绩分为三等:操行和学业俱优的为上等,一优一平为中等,两样皆平或一优一否的为下等。凡达到上等的,即时授予官职,达到中等的.可免礼部试,达到下等的,可免解试。考试列上等者,其资格与进士同,可在化原堂释褐,称为“释褐状元”。神宗崩,哲宗继立,高太后听政,于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罢三舍法;绍圣元年(公元1094年)哲宗亲政,又恢复三舍法,哲宗崩,微宗立,向太后听政,于元符三年(公元1100年)复罢三舍法。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徽宗恢复太学三舍法,并令州县俱行三舍升迁之法,县学生选考升州学,为州学生,每三年贡入太学,为太学生,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诏罢发解试及省试,专以三舍法取士,于是太学遂成为士子唯一进身之途。至宣和三年(公元1121年) 复罢州县三选法, 复行科举。而太学仍行三舍法,此后以迄南宋末,三舍法与科举平行不废。

猜你喜欢

  • 府尊

    清朝知府属员及部下对知府之尊称。明清时代对知府(府的长官)的尊称。犹称知州为州尊、称知县为县尊一样。明朝朱权《荆钗记·会讲》:“明日府尊堂试,他时大比,未知若何?”

  • 释巾

    谓脱去头巾,换戴官帽。指初仕。亦作“解巾”。《北齐书·刘祎伟》: “释巾太学博土。”参见“释褐”。

  • 三司勾院

    官署名。宋置,或称三司都勾院,属三司。掌审查各地申报三司的钱粮百物出纳帐册簿籍,审察其差误而加以查究。主官为勾院判官,其下有勾覆官。三司分为盐铁、度支、户部使时,勾院亦分设户部勾院、度支勾院、盐铁勾院

  • 䌁史

    官名。西周设置,《散盘》铭文有䌁史(《三代》一七·二○·二——三二·一),似为诸侯之史。郭沫若《释》一文说:文献上的“书契、质剂、要会,均券书之异名。厥左执,即厥左执券。”䌁

  • 中书省监印

    元朝吏职。掌监视省事,设二员,有中书令则置。

  • 五校尉

    屯骑、越骑、步兵、长水、射声校尉合称。亦简称“五校”。西汉武帝置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八校尉,掌宿卫兵。东汉省中垒、胡骑、虎贲,以五校尉领禁卫军北军五营,亦称北军五校尉。官显职

  • 贝子

    爵名。①见“固山贝子”。②清代蒙古贵族之封爵,位在贝勒之下。爵位名。贝子是“固山贝子”的简称,为清室封爵的第四级,在贝勒之下。也用来封蒙古贵族。见《清史稿·职官一·宗人府》。

  • 山西部郎中

    官名。明初户部、刑部所属山西部分置。参见“山西部”。

  • 戎校

    戎校即将校。《后汉书·袁绍传》:“臣负薪之资,拔于陪隶之中,奉职宪台,擢授戎校。”

  • 太子右监门率府副率

    官名。即太子右监门副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