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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品堂官

七品堂官是县令和知县的别称。唐朝规定,上县县令从六品上,中县县令正七品上,中下县县令从七品上。下县县令从七品下。县令掌导风化、察冤滞、听狱讼等。见《新唐书·百官志四下》。明沿其制。明朝初年,县分为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不久,上中下知县皆改为正七品。知县掌一县之政。见《明史·职官四》。清朝沿袭明制,知县正七品,掌治理、决讼、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等。见《清史稿·职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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